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系爭979地號土地面積41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依土地公告現值新台幣(下同)16,300元/平方公尺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3,357,800元(412平方公尺×1/2×16,300元=3,357,
8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34,2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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