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7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