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五О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被告甲○○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