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竹北秩字第七三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以北警秩字第三五九0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吸食過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初起至同年十月二十五日止。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街老人會館前。
(三)行為:先後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多次。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甲○○所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附錄本件裁罰主要法條全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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