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九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謝金發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二一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廷章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中│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壹拾萬元│KA0三九八二五│││││壢分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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