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4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四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六二八號、第一四六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二人因通姦、相姦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