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二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本署檢察官先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六萬元,分別由具保人甲○○繳納一萬元、丙○○繳納六萬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二、茲以該被告已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被告戶籍謄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均為影本),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丙○○所繳納之保證金六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