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0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4月25日(92年易字第796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於92年6月7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93年9月26日更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4年3月31日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2萬元,並已於94年4月28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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