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10月3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建都
法官林恒祺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