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審理中經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具保候傳,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於執行中已經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