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055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務人 蔡淑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⑴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⑵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起,⑶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起,⑷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⑸新臺幣柒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⑹新臺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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