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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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052號債權人 郭書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學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陳報遲延日利息882元之計算式。
㈣利息自106年6月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㈤提出債務人黃學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