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他字第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曾聲請訴訟救助,經裁定准許,該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重上字第21號判決確定,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628,294元,在第二審免交之訴訟費用為129,655元,應由上訴人於10日內向本院繳納(註:本件一審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業經被上訴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0號裁定在案)。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柑杏附註: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新台幣)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判命其返還占用嘉義市○○段16
88、1692、1694號土地之部分,而上訴人因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公告現值計算應為:
㈠1688號土地:72.7㎡×12,900元=937,830元。
㈡1692號土地:348.1㎡×12,900=4,490,490元。
㈢1694號土地:248.06㎡×12,900=3,199,974元。
㈣以上㈠、㈡、㈢合計為8,628,2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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