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丙○○被告丁○○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簡源希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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