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甲○○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公共危險│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年10月│├────────┼─────────┼─────────┼─────────┤│犯罪日期│97.10.03│97.10.03│98.01.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1401號│字第28152號│字第302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交易字第329│98年度交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號│1273號│1240號││實├──────┼─────────┼─────────┼─────────┤│審│判決日期│98.08.31│98.10.20│99.04.0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交上易字第│98年度交上訴字第│99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上訴不合法│1273號│3524號││││律程式,駁回)││││決├──────┼─────────┼─────────┼─────────┤││判決│98.10.21│99.01.21│99.06.1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8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14225號│執字第1871號│執字第7359號│││(98執更1158)│(98執更115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