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十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罪,前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又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台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訴字第二九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並己於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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