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葉珊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X0L2G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及案號├────┬─────┬────┼────┬────┬────┤││││年月日││法院│案號│裁判日│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字號│年月日││年字號│年月日││├────┼────┼─────┼──────┼────┼─────┼────┼────┼────┼────┼────────┤│竊盜等│有期徒刑│880227│金門地檢署│金門地方│89易05│890701│金門地方│89易05│910409│宣告刑按原確定判│││0年五月││88偵213號│法院│││法院│││決各罪逐一記載│├────┼────┼─────┼──────┼────┼─────┼────┼────┼────┼────┼────────┤│家庭暴力│有期徒刑│900518│金門地檢署│金門高分│90上易23│901107│金門高分│90上易│901107│││防治法│0年六月││90偵233號│院│││院││││├────┼────┼─────┼──────┼────┼─────┼────┼────┼────┼────┼────────┤│家庭暴力│有期徒刑│910221│金門地檢署│金門地方│91易13│910621│金門地方│91易13│91720│││防治法等│0年六月││91偵81號│法院│││法院││││├────┼────┼─────┼──────┼────┼─────┼────┼────┼────┼────┼────────┤│偽造文書│有期徒刑│910225│金門地檢署│金門地方│91城簡72│910810│金門地方│91城簡72│910905││││0年三月││91偵183號│法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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