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小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鳳小字第1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吳政鴻
       林博源
被   告  甯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4,77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
附表:(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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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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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台幣│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11,746元│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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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新台幣│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7│
││24,713元│5%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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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新台幣│自109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6,633元│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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