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1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智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0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分別遭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物品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前揭扣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86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毒偵卷第151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臻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毛重0.443公克,檢驗前淨重0.250公克,檢驗後淨重0.240公克)

2

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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