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