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四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合計重壹點玖伍公克(淨重壹點伍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強制戒治後,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而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粉末係屬海洛因,淨重壹點伍叁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可參,故聲請沒收銷燬等語。經查上開粉末二包確係海洛因無疑,且包裝與海洛因已無法分離,應認均屬海洛因之一部分,故一併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