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 陳金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楠梓榮民自費安
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施慧敏 訴訟代理人 吳臺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