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湯珠雲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生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繳裁判費6,450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淑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