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映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黃紅色膠囊拾壹顆(含黃紅色膠囊,驗後淨重合計貳點柒玖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陳映佐於民國99年6月6日凌晨4時10許之為警採尿時間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K他命、咖啡因成分之黃紅色膠囊11顆(驗餘淨重合計為2.790公克)。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44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99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1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又如主文所示黃紅色膠囊
11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8月2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可稽。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MDMA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黃紅色膠囊11顆,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黃紅色膠囊部分,因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未就毒品、黃紅色膠囊分開秤重,則黃紅色膠囊即與毒品難以析離,應將之視為毒品,而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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