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9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 告 盧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莊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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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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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445元│自民國95年01│無。│
││(信用卡)│月3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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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8,872元│自民國96年01│無。│
││(現金卡)│月3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點││
│││2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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