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
原告與被告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陳財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財發最新之
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