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三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良
原告與被告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財發 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陳財發最新之
省略)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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