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0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怡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怡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李怡如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9年1月1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6月8│││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13│年7月12日││││││偵字第906│07號│確定││││││號等│││├─┼───┼─────┼─────┼─────┼─────┼─────┤│2│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9年1月20│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6月8│││二級毒│月│日為警採尿│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回溯96小時│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13│年7月12日│││││內之某時│偵字第906│07號│確定││││││號等│││├─┼───┼─────┼─────┼─────┼─────┼─────┤│3│施用第│有期徒刑捌│99年6月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11│││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24│年12月13日││││││偵字第5772│66號│確定││││││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9年6月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11月11│││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9年度毒│度訴字第24│年12月13日││││││偵字第5772│66號│確定││││││號│││├─┴───┴─────┴─────┴─────┴─────┴─────┤│備註:││1.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30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2.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46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