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秀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秀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秀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附表受刑人王秀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8日│100年6月10日│100年7月8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68│100年度毒偵字第2068│100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10號│100年度訴字第2710號│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1日│100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710號│100年度訴字第2710號│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101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67號(│101年度執字第367號(│101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編號3至4曾定應執│││刑1年2月)│刑1年2月)│行刑10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58│││││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296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1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77號│││││(編號3至4曾定應執│││││行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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