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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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玧辰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4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施玧辰與告訴人 李岳餘 係前男女朋友。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4日上午9時51分許,明知未得告訴人之同意,仍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以告訴人尚未取回之房門感應卡,開啟其位於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0號之大門,無故侵入告訴人上址住宅之2樓2之2號房內。嗣經告訴人發現住處遭侵入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上述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