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5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55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俊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8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告訴人 林登文 對被告張俊良提出告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9856號被告張俊良男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俊良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16時42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街○段○○○○○○○○路段00號前,原應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張俊良疏未注意前方有路人林登文由南往北方向步行穿越道路,張俊良重型機車因而撞上林登文,致林登文受有左近端股骨轉子間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林登文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俊良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於上開時、地,騎乘重型機車與告訴人林登文碰撞等事實。2告訴人林登文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被告上開犯罪事實。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上開犯罪事實。。4臺南市立安南醫院診斷證明書告訴人受有左近端股骨轉子間骨折之傷害。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檢察官郭俊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子敬所犯法條:刑法第284條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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