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全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全字第3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0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佰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兩造原為夫妻,已於民國112年2月17日經調解離婚成立,依兩造婚後財產價額,聲請人依法應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詎相對人除於111年7月間將原登記其名下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房地售賣餘款約530萬元全數取走外;近日且未得聲請人同意,即將登記於相對人名下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委由房屋仲介進行售賣(開價3,980萬元),顯係意欲將其名下財產進行脫產,使聲請人日後難以追償,堪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事。聲請人為資保全,且考量相對人之資產狀況,茲就得向相對人請求金額中之300萬元為範圍,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請求准予裁定由聲請人提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於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聲明:請准聲請人提供現金為擔保,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30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及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調解筆錄、系爭房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房屋仲介網頁列印資料(均影本)等件為證,應認聲請人之主張尚非無據,足認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提出釋明,雖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本院爰依聲請人之聲請,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又聲請人此項假扣押之請求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4項之規定,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爰酌定相當之假扣押擔保金額,及依職權定相對人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