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減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九年度聲減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犯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嘉簡字第一七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三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廢止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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