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執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破字第2號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
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破產管理人報告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依本
院民國98年12月18日認可公告之分配表予以分配完畢,另上開分配表確定後,收入、支出結算後尚餘新臺幣945元,將用於破產程序終結後相關公告費用等語,並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領款通知、匯款申請書單、破產財團收支表及存摺影本等件為證,尚無不合,且經債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 謝許玉麗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陳錦在 、 林澄芳 、 葉美琴 、 葉茂仁 到庭陳述同意在案。
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