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沙秩易字第2號
聲請人即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處罰人 吳明毅
上列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9日以105年度沙秩字第11號裁定裁處罰鍰,於105年12月26日
確定,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明毅易處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吳明毅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法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
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執行通知書及送達證書各1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5,000元,其折算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
規定之五日拘留期間,爰依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比例折算
,則本件被處罰人欠繳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