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5年度馬小字第8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 馬小字 第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黃靜美
被   告  藍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馬小字第8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1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
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王耀煌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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