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宗興銅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式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2,178元,應徵裁判費48,7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詹國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