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千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在本院審理時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楊明佳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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