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壹月。
理由甲○○因犯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5.26至93.8.4│93.5.26至93.8.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2437號│93年毒偵字第243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1849號│93年訴字第1849號││實│││││審├──────┼──────────┼──────────┤││判決日期│93.11.4│93.11.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1849號│93年訴字第18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4│94.1.4│├─┴──────┼──────────┼──────────┤│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更字第1154號│94年執更字第115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3.8.5至93.8.6│93.5.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偵字第21902號│93年偵字第998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訴字第322號│94年上更㈠字第173號││實│││││審├──────┼──────────┼──────────┤││判決日期│94.3.2│94.7.13│├─┼──────┼──────────┼──────────┤││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3年訴字第322號│94年台上字第577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2│94.10.20│├─┴──────┼──────────┼──────────┤│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4年執更字第1154號│94年執字第11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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