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506號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陳爵上列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甲○○之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號碼: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2樓)係於民國94年1月28日死亡,有被繼承人乙○○○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明人於94年8月2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至聲明人於聲請狀中證物名稱欄中載以「檢附94年7月1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證明尚在知悉繼承開始三個月內」,此顯係聲明人誤以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算,核與本件聲明限定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為之不合,自屬有誤,特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