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480號
原 告 中港美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豐富
訴訟代理人 游忠勳
被 告 鄭新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貳仟零捌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村路○段○○號9樓
之1即「中港美村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規定,被告負有按期繳交管理費
之義務。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12
月31日止之管理費,共新台幣(下同)62083元。嗣經原告屢
次催討,均無效果,為此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除假執行
宣告外,餘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影本1件、10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1件、欠繳管
理費明細表1件及存證信函2件各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而被
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正。
五、原告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管理費62083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1000元。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
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條之
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