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048號
原   告  陳碧西
被   告  王柏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提起本件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
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4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顏世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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