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89號
原 告 林麗郁
訴訟代理人 林麗碧
被 告 劉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489號
原 告 林麗郁
訴訟代理人 林麗碧
被 告 劉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5月24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