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秉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偉剛宋文琪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0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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