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朴小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朴小字第45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被   告  陳振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號,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查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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