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漢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傳家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劉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
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2
年4月18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之上訴狀遲至同年4月19日始
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
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
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