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98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號十四債務人甲○○
0巷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丙○○前於91年至93年間邀同債務人乙○○即 陳榮宗 、甲○○即王 金鳳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69,12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丙○○自民國98年3月2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69,1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乙○○即陳榮宗、甲○○即 王金鳳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書記官沈淑惠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098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51240│金鳳, 陳正 │2月27日起││三二六│││元│源即陳榮宗│││││││,丙○○││││├──┼───┼─────┼──────┼──────┼───────┤│2│新臺幣│甲○○即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17880│金鳳,陳正│2月27日起││二七六│││元│源即陳榮宗│││││││,丙○○││││└──┴───┴─────┴──────┴──────┴───────┘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即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1240│金鳳,陳正│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即陳榮宗│││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即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880│金鳳,陳正│3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即陳榮宗│││百分之十,逾期││││,丙○○│││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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