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志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志遠所涉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5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揭。
三、經查: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本案),經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9、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本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1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65號鑑驗書、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73號鑑驗書、同年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74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22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除因鑑定用罄之部分外,應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蔡旻珊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海洛因3包㈠鑑驗結果【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⒈檢品編號:B0000000⒉檢品外觀:白色碎塊⒊送驗數量:淨重0.1595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1489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⒈檢品編號:B0000000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⒊送驗數量:淨重0.7000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6846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㈡鑑定結果【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⒈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1、3)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37公克(驗餘淨重0.36公克,空包裝總重0.66公克)⒉送驗粉末檢品1包(原編號2)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69公克(驗餘淨重0.69公克,空包裝重0.40公克)卷證出處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9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10900165號鑑驗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同年10月28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2220號鑑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038號卷第49頁、第171頁)2海洛因2包㈠鑑驗結果【成分】: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⒊送驗數量:淨重0.4238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4065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⒈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⒊送驗數量:淨重0.1870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1645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㈡鑑驗結果【純質淨重】:⒈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⒊送驗數量:淨重0.4238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2916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⒍純質淨重: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0.4238公克,純度14.4%,純質淨重0.0610公克⒈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000000)⒉檢品外觀:白色粉末⒊送驗數量:淨重0.1870公克⒋驗餘數量:淨重0.0859公克⒌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⒍純質淨重: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0.1870公克,純度45.1%,純質淨重0.0843公克卷證出處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6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73號鑑驗書、同年月21日草療鑑字第1120600174號鑑驗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92號卷第137-1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