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3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名宗
許聖位
許芫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名宗、許聖位、許芫榤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3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李怡昕法官謝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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