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良家
許文宗
蘇豐富
鄭陳來好
陳正得
顏素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偵字第19741號、113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撲克牌壹副、桌墊壹張、石頭陸顆、賭資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犯第266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74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撲克牌1副、桌墊1張、石頭6顆為被告等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1,300元為被告等人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人所有,業據被告等人陳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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