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苗建簡字第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隆鑿井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5萬73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當為35萬7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
書記官歐明秀